新修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》將于5月1日起實施。
新《審價辦法》根據(jù)2004年實施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》,對現(xiàn)行《審價辦法》的有關內容進行了調整,同時整合吸收了近年來總署制定發(fā)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特許權使用費估價辦法》及其他有關海關估價的規(guī)定。
為提高審價效率,保證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,此次修訂在充分借鑒其他國家經(jīng)驗的基礎上,增加了價格質疑和磋商的排除適用條款。新《審價辦法》第五十二條規(guī)定,對于稅值低、某些特殊貨物或同一合同分批進口貨物等情況,如果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,海關可以不經(jīng)磋商、質疑程序而直接估價。
海關有關部門提醒企業(yè),納稅義務人自收到《價格質疑通知書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供資料,配合海關開展估價工作;如確有正當理由,可以向海關申請延期提供資料。